施工单位一直不提交结算资料,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法规约束。具体分析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若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结算资料的提交时间及违约责任,施工单位未按约定提交,即构成违约。建设单位可依据此条款,要求施工单位继续履行提交义务,或主张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具体要求
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若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结算资料,发包人(建设单位)有权根据此条款,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提交。逾期未提交的,发包人可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如暂缓支付工程款、主张违约金等。
合同中的特别约定
除法律法规外,若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就结算资料的提交时间、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作了特别约定,施工单位亦需遵守。违反约定的,建设单位可依据合同条款,主张相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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