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保时,承担责任的顺序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具体如下:
约定优先:
-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 解释:若债权人与担保人(包括物保人和人保人)之间有明确的约定,如约定债权人可以自行决定担保物和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或者约定同时承担担保责任等,则债权人应按照该约定行使权利。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区分物保提供人:
- 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
- 法律依据:同样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 解释:在此情况下,债权人需先通过处置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或质押物来受偿,不足部分再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
-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解释:此时,债权人享有选择权,既可以要求先处置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或质押物来受偿,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无论选择哪种方式,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都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建议与后果:
- 明确约定:为避免争议,债权人在设立担保时,应尽可能与担保人明确约定担保责任的承担顺序和方式。
- 谨慎选择: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债权人需根据物保提供人的不同(债务人或第三人)来谨慎选择行使权利的方式,以最大化保障自身权益。
- 追偿权:无论是物保人还是人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都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因此,债务人在设立担保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偿债能力,避免因无法偿债而导致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向自己追偿。
举例说明:
假设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甲以自己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保),同时丙作为保证人(人保)为甲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若甲到期未还款,且乙与甲、丙之间未约定担保责任的承担顺序,则:
- 若甲提供的房产价值足以清偿债务,乙应先通过处置甲的房产来受偿。
- 若甲提供的房产价值不足以清偿债务,乙可以选择继续处置甲的房产(直至价值耗尽),同时要求丙承担剩余债务的保证责任;或者乙也可以直接要求丙承担全部债务的保证责任,丙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甲追偿。
综上所述,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保时,承担责任的顺序需根据约定和物保提供人的不同来具体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