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不予鉴定工程量的法律依据主要基于举证责任分配、现有证据认定、类似工程造价参照、施工图纸鉴定结果裁判以及其他可确认工程量的证据等多个方面。以下是对这些法律依据的详细阐述:
举证责任分配:
-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举证规则,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争议工程量无法鉴定的情形下,若原告无法证实主张的工程量属实,将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若主张一方有证据证明鉴定所需材料由对方当事人掌握,而对方当事人拒不提供导致无法鉴定的,对方当事人将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
通过现有证据加以认定: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 这意味着,在无法进行工程量鉴定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据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书面文件或其他证据来认定工程量。
参照其他类似工程的造价:
- 在工程造价无法通过鉴定加以确定时,为使纠纷得以一次性解决,法院可以责令各方当事人提交类似工程造价的证据、多份类似工程造价证明文件,并参照这些证据、证明文件的关联程度确定工程造价。
-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判决中即采用了此种观点,通过参照类似工程的造价来确定争议工程的造价。
依施工图纸的鉴定结果予以裁判:
- 对实际施工量存有争议而当事人无法举证证明的,法院可以依施工图纸的鉴定结果予以裁判。
- 图纸等资料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图纸上所涉及的工程项目属于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施工范围。若鉴定造价中包含了相关项目,且施工成果客观存在,则足以认定该项目属于施工方的施工范围。
依据其他可以确认工程量的证据: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当事人根据施工合同发生的各种通知、证明、证书、工程变更单、工程对账、补充协议、备忘录、函件以及经过确认的会议纪要、电报、微信聊天记录、工程影像资料等证据,都可以作为确定工程量实际发生额的计算依据。
法律建议:
- 在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应尽可能收集并保存好与工程量相关的所有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签证、书面文件、施工图纸、变更单、对账记录等。
- 若因故无法进行工程量鉴定,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法院,通过举证责任分配、现有证据认定、类似工程造价参照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咨询并委托专业律师进行代理,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可能法律后果:
- 若当事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且法院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认定工程量,则当事人可能面临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其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 因此,当事人在涉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应高度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工作,以避免因证据不足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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