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与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中不交保险的条款是否有效,需分情况讨论:
若协议性质为劳动关系,则不交保险的条款无效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必须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员工办理社保登记。即使协议中约定“不交保险”,该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员工仍有权要求公司补缴社保,并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若协议性质为劳务关系或承揽合同,则不交保险的条款可能有效
特殊情形:协议规避劳动关系
若公司通过“服务协议”名义掩盖劳动关系(如实际存在管理、考勤、工资支付等特征),则协议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合同,不交社保的条款无效。此时员工可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缴社保等权益。
建议: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场景下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