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诉讼中鉴定价比合同价低怎么办-赵小宝律师|法行宝
2025-08-31 合同纠纷

在工程诉讼中,若鉴定价低于合同价,可按以下思路处理:

  1. 核查鉴定程序合法性
    首先需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人员的资格,以及鉴定程序是否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规定。例如,鉴定机构是否具备工程造价鉴定资质,鉴定人员是否持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鉴定过程中是否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参与勘验等。若程序存在违法情形(如未通知当事人参与现场勘验),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0条申请重新鉴定。

  2. 分析鉴定依据合理性
    重点核查鉴定报告的计价依据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若合同明确约定采用某省定额标准,但鉴定机构擅自采用其他地区标准,则属于依据错误。同时需审查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例如是否存在重复计算或漏算项目。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5.3.2条,鉴定机构应优先采用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

  3. 对比合同条款效力
    若合同存在”固定总价不调整”等条款,需审查该条款是否因显失公平或情势变更可被调整。根据《民法典》第497条,若固定总价条款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如材料价格暴涨300%),可主张变更或撤销合同。但需注意,单纯的市场价格波动通常不构成情势变更,需达到”重大变化”程度。

  4. 启动补充鉴定程序
    对鉴定报告中的争议项(如措施项目费、规费计取),可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0条申请补充鉴定。例如,若鉴定报告未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而该费用属于法定必须计取项目,可要求鉴定机构补充计算。需在收到鉴定报告后10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5. 准备专家辅助人意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2条,可聘请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造价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对鉴定报告中的技术问题(如土方开挖方式、混凝土浇筑工艺)进行质证。专家辅助人需准备详细的对比分析表,指出鉴定报告中的计算错误或方法缺陷。

实务建议:

  • 收到鉴定报告后7日内完成书面质证意见,重点标注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条款
  • 同步收集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单等过程证据,证明实际成本高于鉴定价
  • 若涉及政府投资项目,需注意审计结论与司法鉴定的效力区分,审计结论不能直接替代司法鉴定

建议携带鉴定报告、施工合同等材料来所详谈,可为您制定具体应对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