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仲裁期间被开除,是否需要二次提交仲裁,需根据新增争议事项是否独立于原仲裁事项来判断。具体分析如下:
一、新增独立争议事项:需重新提交仲裁
若在职期间已就部分劳动争议(如加班费)申请仲裁,后被开除且产生新增独立争议事项(如违法辞退赔偿金、未休年假工资等),这些新增事项与原仲裁事项无直接关联,需就新增事项重新提交仲裁申请。例如,小朱在职期间就加班费问题申请了劳动仲裁,之后被公司辞退,他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辞退,同时自己还有未休年假工资未获得。对于违法辞退赔偿金和未休年假工资这些新增且与之前加班费仲裁事项相互独立的争议事项,小朱需要就这些新增事项重新提交仲裁申请。
二、原仲裁事项涵盖相关内容:可变更仲裁请求
若之前仲裁事项已涵盖辞退相关内容(如在职就工资支付仲裁),辞退后发现还有同类争议(如未支付的部分工资),可在原仲裁程序中按仲裁委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通过变更仲裁请求的方式将其加入,无需重新仲裁。例如,小朱在职时公司有部分工资未支付,他之前已就工资支付问题(加班费)申请仲裁,这部分新增工资诉求属于同一类争议,小朱可在原仲裁程序中按仲裁委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通过变更仲裁请求的方式将其加入,无需重新仲裁。
三、特别提醒:关注仲裁时效
无论是否需要重新提交仲裁,都需关注仲裁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务必在时效期内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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