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单位每天让上6个小时的班,每周上7天,没有加班是否合理”的问题,我们需要从国家劳动法规的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部分规定为不超过44小时,但普遍执行的是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这是判断您单位工作安排是否合理的基本依据。
现在,我们来具体分析您单位的工作安排:
每日工作时间:您单位每天安排6个小时的工作时间,这个时长本身并未超过每日8小时的标准,所以从每日工作时长来看,是符合规定的。
每周工作时间:然而,当我们将每日的工作时间累加到一周时,问题就出现了。您单位每周安排7天工作,每天6小时,那么一周的总工作时间就是42小时。如果按照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来执行,那么您单位的工作安排就超出了法定标准工作时间2小时。这2小时,在标准工时制度下,应当被视为加班。
加班与休息权利:此外,无论采用哪种工时制度,都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天的休息时间。这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侵犯。您单位每周7天都安排工作,没有安排休息日,这显然违反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利。
加班费问题:如果用人单位确实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那么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具体来说,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但在您的情况下,由于每周都未安排休息日,且总工作时间可能超出法定标准,因此即使每天工作6小时,也可能存在需要支付加班费的情况。
综上所述,您单位每天让上6个小时的班,每周上7天,且没有安排加班费或补休的工作安排,在标准工时制度下是不合理的。它违反了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权利的规定。因此,我建议您与单位进行沟通,明确表达您的诉求和依据,争取合理的权益。如果沟通无果,您还可以考虑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