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两委人员与社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分情况讨论:
一、社区两委成员(选举产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社区两委成员(包括社区党组织成员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系通过居民选举产生,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和结果的不确定性,并非由社区单方决定聘用或双方协商入职。其核心身份是“社区自治的领导者”,负责社区重大事务的决策和管理。
法律分析:
- 入职程序:社区两委成员的入职需经过居民选举,程序严格且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不符合劳动关系中“双方协商入职”的特征。
- 报酬性质:社区两委成员的报酬通常为补贴性质,与一般的工资报酬不一致,不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
- 法律地位:社区两委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法律地位与用人单位存在本质区别,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用人单位的规定。
结论:社区两委成员与社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二、社区专职工作者(招聘入职)
社区专职工作者是通过面向社会统一招聘进入社区的“全日制工作人员”,担负党务、政务、民政、平安综治、应急、劳动保障、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等工作。他们与社区之间的关系更接近于传统的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
- 入职程序:社区专职工作者通过招聘程序入职,与社区之间形成明确的雇佣关系。
- 工作内容:社区专职工作者负责执行社区两委决定的具体事务,其工作内容具有明确的职责范围和考核标准。
- 法律地位:随着《民法典》的实施,社区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的民事活动,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不同地区裁判口径:
- 支持劳动关系: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与其对外聘用人员发生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有类似判决。
- 不支持劳动关系:仍有部分地区法院认为,由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未明确规定社区作为用人单位,因此社区与专职工作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
结论:社区专职工作者与社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根据具体地区的裁判口径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在支持劳动关系的地区,社区专职工作者与社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不支持劳动关系的地区,则可能不存在劳动关系。
三、建议与风险提示
- 对于社区两委成员:由于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在工作中发生意外或纠纷时,可能无法享受《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提供的保障。建议社区两委成员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增强自身风险抵御能力。
- 对于社区专职工作者:在入职前应明确与社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工作中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对于社区:在招聘社区专职工作者时,应明确用工性质,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与社区专职工作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