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人员辞职进入参公,应休未休由原单位还是新单位计算-汪婷婷律师|法行宝
2025-03-29 劳动纠纷

事业人员辞职进入参公单位,应休未休年休假应由原单位进行计算并安排休假或支付补偿。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 法律依据

  1.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或者虽然未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已按规定不享受年休假的。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没有上述情形,单位应当对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该工作人员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 分析说明

  1. 年休假计算依据: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年休假的计算是基于职工的累计工作年限,而不是在当前单位的工龄。因此,事业人员辞职进入参公单位前,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应计入累计工作年限,从而影响其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2. 年休假安排责任:事业人员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应由原单位负责安排休假或支付相应的补偿。这是因为年休假是职工的一项合法权益,单位有责任确保职工享受这一权益。当职工离职时,单位应结算其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并依法进行处理。
  3. 新单位责任:事业人员进入参公单位后,其年休假将按照新单位的规定和累计工作年限重新计算。但新单位不对其在原单位应休未休的年休假负责。

三. 结论

综上所述,事业人员辞职进入参公单位时,其应休未休年休假应由原单位进行计算并安排休假或支付补偿。新单位则按照其规定和累计工作年限重新计算年休假。我建议原单位在职工离职前,应结算其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并依法支付相应的补偿(如有)。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