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约定两个以上管辖法院是否属于起诉时无法确定管辖法院”的问题,我的分析如下:
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法院管辖,不属于起诉时无法确定管辖法院的情况: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这意味着,当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时,原告在起诉时有权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进行诉讼,这种约定并不构成起诉时无法确定管辖法院的情况。
约定不明确或存在歧义时,可能被视为起诉时无法确定管辖法院:
- 然而,如果约定的管辖法院表述模糊、不明确或存在歧义,导致在起诉时无法根据协议内容明确具体的管辖法院,那么这种约定就可能被视为起诉时无法确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例如,如果约定由“当地法院”管辖,但“当地”的指向不明确,可能因合同主体不同而产生歧义,导致无法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
法律后果与建议:
- 在约定两个以上管辖法院的情况下,原告应谨慎选择起诉的法院,确保所选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并符合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如果约定的管辖法院存在不明确或歧义的情况,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咨询专业律师,对管辖条款进行明确和具体的约定,以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管辖权争议。
- 一旦发生管辖权争议,当事人应及时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抗辩。
综上所述,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法院管辖,并不属于起诉时无法确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但当事人应确保约定的管辖法院明确、具体,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要求。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