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复议不予答复属于经过了复议前置吗-李肖峰律师|法行宝
2025-08-15 行政纠纷

信息公开复议不予答复并不属于经过了复议前置的情形。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 复议前置的适用范围:

    •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复议前置主要适用于“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形。具体来说,这包括涉及“国家秘密”的不予公开答复、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答复,以及涉及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务、履职中的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的不予公开答复。
  2. 逾期不予答复的性质:

    • 逾期不予答复是行政机关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行为。这种行为并不属于“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范畴,而是行政机关未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表现。
  3. 法律救济途径:

    • 对于逾期不予答复的情形,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意味着,申请人并不需要先经过复议程序,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先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再提起诉讼。
  4. 司法实践中的观点:

    •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普遍认为,逾期不予答复并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例如,在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24)川0121行初9号行政判决书中,法院就明确指出,政府信息经检索不存在不等同于政府信息存在但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已经检索并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实质系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符合复议前置的情形。

综上所述,信息公开复议不予答复并不属于经过了复议前置的情形。申请人对于逾期不予答复的行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先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再提起诉讼。如果你有关于信息公开或其他行政纠纷的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