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超过退休年龄的人与用人单位是否还能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以下是我从不同角度给出的详细解答:
一般情况:无法确立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意味着,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自然终止。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进一步明确了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超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劳务关系。
举例:老张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在原单位工作,但此时他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协议,明确工作内容和报酬,这种情况即属于劳务关系。
特殊情况:可能存在劳动关系
尽管一般情况下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法确立劳动关系,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仍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例如,如果超龄人员虽然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并未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且其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或与新用人单位建立了用工关系,此时双方的关系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特别是对于超龄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司法实践倾向于保护其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明确,对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
举例:农民工老李虽已超过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工厂工作并接受日常管理,这种情况下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实际操作建议
综上所述,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还能建立劳动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在一般情况下,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且符合劳动关系其他特征的情况下,可能构成劳动关系。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