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患职业病要求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责任用工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朱佑敏律师|法行宝
2025-03-27 劳动纠纷

劳动者患职业病要求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责任时,用工单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以下是详细分析:

一. 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的连带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条款虽然直接提及的是对“他人”的损害,但类比推理,当劳动者(被派遣的工作人员)自身因工作原因受到损害(如患职业病)时,用工单位同样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且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在工伤情境中,如果劳动者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如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作为共同被告,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一个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可因另一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而向另一单位要求追偿。

二. 工伤的认定范围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意味着,劳动者患职业病是工伤的一种情形,因此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责任。

三. 我的观点

  • 综上所述,劳动者患职业病要求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责任时,用工单位确实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基于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以及对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动关系中的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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