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认定为工伤”和“应当视同为工伤”在工伤认定中确实存在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成因上的区别:
- 认定工伤项目的发生起因相对单一,通常是由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直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等。
- 视同工伤的发生起因则更加多样化,可能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或者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等情形。
本质上的区别:
- 认定工伤要求伤害与本质工作要有明显或直接的关联性,即伤害是由于工作原因直接导致的。
- 视同工伤则可能并不完全符合工伤的常规理解,但根据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这些情况也将被视为工伤进行相应的处理,其与本质工作的关联性可能并不那么直接或明显。
手续上的区别:
- 认定工伤通常需要提交申请并经过审核批准。
- 视同工伤则可能无需申请,只需举证核实即可。
权益上的区别:
- 认定工伤的权益范围主要局限于员工的本质工作,即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权益。
- 视同工伤的权益范围则可能扩展至人权及国家利益,体现了对特殊情况下职工权益的特别保护。
赔偿上的区别:
- 认定工伤并且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后,职工可以获得全部工伤赔偿项目。
- 视同工伤中,如果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可能不能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部分赔偿项目。
综上所述,“应当认定为工伤”和“应当视同为工伤”在工伤认定中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这些区别主要体现在成因、本质、手续、权益以及赔偿等方面。如果您在具体案件中遇到相关问题,可以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