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作出的与前诉相冲突的判决是无效的。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指的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和审理。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判决的既判力,防止当事人通过重复诉讼来浪费司法资源,同时也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同一纠纷而遭受多次诉讼的困扰。
如果法院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已经审理过的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并作出了与前诉相冲突的判决,那么这一判决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因为这一判决违反了法律的明确规定,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同时也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们可以向作出违法判决的法院提出申诉,要求法院撤销该判决,并恢复前诉的判决效力。如果法院拒绝撤销或改正,当事人还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总之,“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法院违反了这一原则,当事人应当积极采取法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