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员工交社保是不合法的。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首先,从劳动关系的建立来看,员工从第一天到用人单位上班并开始提供劳动时,即自用工之日起,双方就已经建立了正式的劳动关系。试用期是包含在正式劳动合同期限范围内的,因此,并不存在所谓的“转正”之后才存在劳动关系的说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那么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直接被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其次,关于社保的缴纳,法律明确规定试用期也属于合同期的一个部分。因此,员工在试用期同样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这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有些企业可能认为试用期内可以不缴社保,试用期过后再一次性补缴,但这种做法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再者,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具有强制性,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这一义务,社会保险机构有权依法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可能对其采取一系列强制措施,如查询银行账户、划拨申请、加收滞纳金以及处以罚款等。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即使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订立了由员工个人承担社会保险的协议,这种协议也是无效的。因为这类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的稳定。因此,员工仍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综上所述,不给员工交社保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