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未受案未组成合议庭时,不可以书面通知原告合议庭组成。下面我将对此进行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行政诉讼的基本流程。在行政诉讼中,案件的受理和合议庭的组成是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的。通常情况下,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才会着手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当事人合议庭的组成情况。
受理案件: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后,会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该案件。如果决定受理,法院会向原告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原告相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组成合议庭:在受理案件后,法院会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
通知合议庭组成:合议庭组成后,法院会书面通知原告和被告合议庭的组成情况,包括合议庭成员的姓名、职务等信息。这是为了确保当事人对合议庭的组成有充分的了解,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然而,在案件尚未受理,合议庭也尚未组成的情况下,法院是无法书面通知原告合议庭的组成的。因为此时合议庭尚未形成,无法确定具体的成员和职务,也就无法进行有效的通知。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未受案未组成合议庭时,不可以书面通知原告合议庭组成。这是行政诉讼程序规定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体现。如果您对此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