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行政案件不开庭且不告知合议庭成员,这种做法是违法的。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从法律规定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以及第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相关规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这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一环。因此,在二审行政案件中,如果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必须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告知当事人合议庭成员;如果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也应在作出决定前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且合议庭成员信息仍应依法告知。不告知合议庭成员的做法,显然违反了法定程序。
从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角度
当事人有权知道审理自己案件的合议庭成员信息,这是其行使申请回避等诉讼权利的基础。如果法院不告知合议庭成员,当事人就无法有效行使这些权利,从而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因此,不告知合议庭成员的做法,也侵犯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从法律后果角度
如果二审行政案件中法院存在不开庭且不告知合议庭成员等违法程序行为,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并可以依法向上级法院申诉或申请再审。上级法院在审查后,如果认为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可能会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此,这种违法程序行为不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还可能引发更复杂的法律后果。
实际操作建议
如果你作为当事人或代理人遇到二审行政案件不开庭且不告知合议庭成员的情况,你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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