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给当事人的应当是原件,而不是复印件。复印件不具备原件的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正式的法律文件使用。
在法律程序中,原件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它不仅是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正式证明,也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因此,当行政机关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时,应当制作原件形式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给当事人。
如果当事人收到的是复印件,那么这份复印件在法律上可能无法被认可为有效的证据或文件。这可能会给当事人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因此,当事人在收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仔细核对是否为原件,并确保其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总之,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以原件形式送达给当事人,以确保其法律效力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对收到的文件有任何疑问或不确定之处,应当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法律机构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