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调解书在打款不一定属于虚假诉讼行为,需要具体分析。
虚假诉讼罪中的“提起民事诉讼”,包括但不限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还包括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以及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等行为。特别地,以捏造的事实获取仲裁调解书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仲裁调解书的,也属于虚假诉讼罪中的“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是否构成虚假诉讼,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捏造事实”的行为。如果在出调解书前,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调解书的内容也是基于这一真实关系而达成的,那么后续的打款行为就是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不构成虚假诉讼。相反,如果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为基础达成调解书,并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那么就可能构成虚假诉讼。
综上所述,出调解书在打款是否属于虚假诉讼行为,取决于调解书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如果存在捏造事实的情况,就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因此,在参与调解和履行调解书时,当事人应当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调解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