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降薪不成协商一致离职,劳动者一般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具体分析如下:
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单方面降低劳动者工资,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若降薪是出于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绩效下降等合理原因,且双方协商一致,劳动者主动离职则通常无赔偿。另外,如果劳动者的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在主张补偿时,劳动者应保留好降薪的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降薪通知等,以便在协商不成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可以先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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