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立案前单位把钱打过来,并不必然算是和解。具体情况需要分析以下几个角度:
和解的明确性:
- 如果在劳动仲裁立案前,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明确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单位按照协议支付了款项,那么这可以视为和解。和解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支付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
支付的主动性:
- 如果单位是在没有与劳动者达成任何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单方面将钱款支付给劳动者,这并不能直接视为和解。这种情况下,单位可能是出于避免劳动仲裁或法律诉讼的考虑而做出的支付,但并不意味着双方已经解决了争议。
劳动者的态度:
- 劳动者的态度也是判断是否构成和解的重要因素。如果劳动者接受了单位的支付,并且明确表示放弃了对单位的劳动仲裁或法律诉讼权利,那么可以视为双方达成了事实上的和解。但如果劳动者并未明确表示放弃权利,或者对单位的支付有异议,那么就不能视为和解。
法律程序的进行:
- 如果在单位支付款项后,劳动者仍然选择了提起劳动仲裁或法律诉讼,并且得到了法律的支持,那么单位的支付就不能被视为和解。和解应当是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任何一方的单方面行为都不能构成和解。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立案前单位把钱打过来并不必然算是和解,需要具体分析双方是否有明确的和解协议、支付的主动性、劳动者的态度以及法律程序的进行等因素。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