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主任有权指定首席仲裁员。
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委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的权力主要体现在以下情形:
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选定:如果当事人未能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的规定期限内(通常是10日至15日,具体依各仲裁委员会规则而定)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那么仲裁委主任将有权进行指定。
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涉及多方当事人的仲裁案件中,如果各方当事人无法就首席仲裁员的人选达成一致意见,仲裁委主任同样有权进行指定,以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仲裁员因回避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如果已选定的首席仲裁员因回避、疾病、辞职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且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重新选定,那么仲裁委主任也有权直接指定替代的首席仲裁员。
综上所述,仲裁委主任在特定情形下确实有权指定首席仲裁员,这是为了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和仲裁裁决的有效性。如果你对此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