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纠纷中,突破合同相对性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中。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结论前置
突破合同相对性承担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连带责任、单式联运合同的区段承运人和道路运输挂靠人的连带责任、表见代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买卖不破租赁的特定情况、旅游合同中的特殊规定、信托制度、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以及公司股东的瑕疵出资义务等。
二、详细解答
建设工程合同
-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 实际施工人追索工程款也可突破合同相对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单式联运合同与道路运输挂靠
-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表见代理
-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了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的无偿财产权益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买卖不破租赁
-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但存在特定例外情况。
旅游合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以集体形式订立的旅游合同发生纠纷,旅游者个人可提起旅游合同诉讼纠纷。
信托制度与保险合同
- 《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相关规定,信托制度中受益人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公司股东的瑕疵出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综上所述,突破合同相对性承担责任的情形多种多样,具体适用需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