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条款-王少卿律师|法行宝
2025-08-01 合同纠纷

在《民法典》中,确实存在一些条款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以下是对这些情形的详细归纳和解释:

  1. 建设工程合同:

    • 分包人与总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 实际施工人追索工程款可突破合同相对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应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并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 单式联运合同与道路运输挂靠:

    •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该区段的承运人也应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四条对此作了规定。
    •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3. 表见代理:

    •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4. 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

    • 债权人代位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相关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 债权人撤销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了债权人可撤销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财产的行为,以保护自身债权。
  5. 买卖不破租赁:

    •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对此作了规定,但存在例外情况,如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或已被法院依法查封。
  6. 旅游合同:

    • 以集体形式订立的旅游合同发生纠纷,旅游者个人可提起旅游合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7. 信托制度与保险合同:

    • 信托制度中,受益人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成为信托关系的当事人。《民法典》及《信托法》对此有相关规定。
    • 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也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对此作了规定。
  8. 公司股东瑕疵出资义务:

    •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对此作了规定。

综上所述,《民法典》在多种情形下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以更好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有任何关于合同纠纷的问题,欢迎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