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和行政处罚法并不抵触。两者在性质、目的、适用对象、实施机关以及程序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它们之间并不构成抵触关系。
性质与目的不同:
-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是为了对轻微违法犯罪行为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进行教育、挽救和改造,是一种强制性的教育改造措施。
- 行政处罚法则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的一种惩罚措施。
适用对象不同:
- 劳动教养主要针对的是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不足以惩戒的人。
- 行政处罚则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实施机关不同:
- 劳动教养的决定机关通常是公安机关,执行机关则是劳动教养管理所或劳动教养队。
-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则根据具体违法行为的不同,由不同的行政机关(如环保局、税务局、工商局等)来执行。
程序不同:
- 劳动教养的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审批、执行等环节,有一套相对独立的程序体系。
- 行政处罚的程序则包括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决定、执行等环节,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综上所述,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和行政处罚法在多个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它们各自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和对象,由不同的机关按照不同的程序实施,因此并不构成抵触关系。如果你在这方面有具体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