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是指,在司法程序中,当案件符合立案条件,依法应当立案进行侦查或审理时,相关司法机关(如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却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这通常发生在刑事、民事或行政案件的受理阶段。
详细解释:
立案条件:
- 刑事案件:通常要求有犯罪事实发生,且该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 民事案件:原告需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且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行政案件:原告需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且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不予立案的情形:
- 刑事案件:若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则不予立案。
- 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若案件不符合上述立案条件,或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则不予立案。
法律后果与救济途径:
-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向上一级司法机关申诉。
- 在刑事案件中,若控告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将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若认为理由不能成立,将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 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若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综上所述,“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是一个涉及司法程序中的立案阶段的问题,它关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当事人在面对此类情况时,应充分了解立案条件和不予立案的情形,并依法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利。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