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家公司存在控股关系投标,相关投标会废标。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由此可知,如果两家公司存在控股关系,并且它们参加了同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那么这两家公司的投标均会被视为无效,即废标。
因此,在参与投标前,相关公司应仔细审查自身与其他投标公司之间的关系,以避免因存在控股等关系而导致投标无效。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