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控股关系的两家公司参加投标如何处理-许拥军律师|法行宝
2026-05-04 公司事务

存在控股关系的两家公司参加同一项目投标,原则上属于法律禁止的关联企业围标行为,但存在例外情形,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是否被允许及如何处理。以下从法律定性、例外情形、处理方式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定性:控股关系公司投标通常被禁止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核心逻辑:控股关系意味着一方能对另一方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若允许此类公司同时投标,易通过内部协商、轮流中标等方式操纵招标结果,破坏公平竞争原则。
法律后果:若违反该规定,中标无效(《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且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会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二、例外情形:符合特定条件时可被允许

若存在控股关系的两家公司能证明其投标行为不会影响公平竞争,且招标文件明确允许,则可能被例外接受。常见情形包括:

  1. 招标项目需分标段实施:若招标项目被划分为多个独立标段,且两家公司分别投标不同标段,且能证明技术、商务条件无关联性(如不同标段需不同资质、技术方案),可能被允许;
  2. 联合体投标:若两家公司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且符合招标文件对联合体的要求(如资质互补、分工明确),通常被允许;
  3. 招标文件明确豁免:若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存在控股关系的公司可同时投标,但需提交独立投标承诺书等材料”,且两家公司按要求提交,可能被接受。
    关键点:例外情形需以招标文件允许为前提,且投标人需主动披露控股关系,并提供证明材料(如独立核算证明、无利益输送承诺等)。

三、处理方式:招标人、投标人、监管部门需分别行动

  1. 招标人:

    • 事前预防: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禁止存在控股关系的公司同时投标,或规定例外情形的条件及证明要求;
    • 事中审查:在资格预审或评标阶段,要求投标人主动披露关联关系,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眼查等工具核查;
    • 事后处理:若发现违规,应否决相关投标,并报告监管部门。
  2. 投标人:

    • 主动披露:若存在控股关系,应在投标文件中如实说明,避免被认定为“隐瞒关联关系”;
    • 选择合规策略:若必须参与同一项目,可考虑组成联合体或分别投标不同标段(需符合例外情形);
    • 避免利益输送:即使被允许同时投标,也需确保技术方案、报价等独立制定,防止被认定为“串通投标”。
  3. 监管部门:

    • 加强核查:通过投诉举报、大数据分析等方式,重点查处关联企业围标行为;
    • 严厉处罚:对违规企业依法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投标资格等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

总结建议:若您是招标人,建议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关联企业投标规则;若您是投标人,需提前评估控股关系对投标的影响,并选择合规策略。如有具体案例或细节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