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案件终止后是否可以再申请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和法律规定。
首先,如果是工伤职工在治疗后重返工作岗位并再次发生新的工伤事故,那么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确实需要再次申请工伤认定。因为前次的工伤认定只针对前次工伤事故,与新发生的工伤事故是无关的。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或者由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经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职工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然而,如果工伤案件已经经过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那么一般情况下,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当事人不得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争议事实再次起诉或要求重新审理。这是为了避免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浪费司法资源。但是,也有例外情况。如果赔偿协议在签订时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例如伤者未能预见伤残后果,所达成的赔偿协议金额仅是对受伤住院治疗费用进行协商,并未对伤残后果及相应赔偿项目进行协商理赔,那么伤者仍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撤销原赔偿协议,并根据新的事由(如伤残鉴定结果)提起新的诉讼请求要求赔偿。
综上所述,工伤案件终止后是否可以再申请,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是再次发生新的工伤事故,那么需要再次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是对已经履行完毕的赔偿协议有异议,那么需要看协议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并据此决定是否可以提起新的诉讼请求。在任何情况下,都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