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卖双方签订多份买卖合同且争议管辖约定不一致时,是否视为管辖约定不明的问题,我的结论是:并不必然视为管辖约定不明。具体分析如下:
主从合同关系的判断:
- 如果能够认定多份协议间存在着主从合同关系,那么应当依据主合同关于管辖权的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管辖协议的有效性审查:
- 如果不能确定多份涉及管辖约定的协议存在主从合同关系,人民法院在确定管辖法院时,会进行一系列审查:
- 首先,审查多份管辖协议选择的连接点是否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 其次,审查多份管辖协议是否是在诉讼前通过书面形式形成。
- 最后,审查多份管辖协议之间的关系,根据签订时间先后、内容之间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
实际案例的参考:
- 以某实业公司与某食品公司的股权转让纠纷为例,双方签订了三份协议,均约定了诉讼管辖法院。在管辖协议约定不一致的情况下,法院通过审查协议的关联性、签订时间先后以及内容之间的关系,最终确定了以《一揽子协议》为准,该协议约定了由招远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买卖双方签订多份买卖合同且争议管辖约定不一致时,并不必然视为管辖约定不明。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包括协议间的主从关系、管辖协议的有效性以及实际案例的参考等因素,来确定管辖法院。如果您在具体案件中遇到此类问题,可以详细向我说明案件情况,我会为您提供更具体的法律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