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调解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几条-冯光伟律师|法行宝
2025-08-02 合同纠纷

终止调解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具体内容为: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经消费者和经营者同意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调解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调解不成的则终止调解。以下是对这一规定的详细解释:

  1. 调解的启动:

    •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后,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并请求调解。
    • 行政部门在收到投诉后,会进行初步处理,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消费者。
  2. 调解的过程:

    • 如果受理了投诉,并且消费者和经营者都同意调解,那么行政部门会依据职责及时调解。
    • 调解的时限是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就会终止调解。
  3. 终止调解的情况:

    • 根据规定,如果调解不成,即双方在60日内未能达成一致,行政部门会终止调解。
    • 终止调解后,消费者和经营者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争议,比如诉讼或者仲裁。
  4. 特殊情况的处理:

    • 如果在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那么鉴定、检测的时间不计算在60日的调解期限内。

综上所述,终止调解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即在受理消费者投诉后,如果调解不成,行政部门会在60日内终止调解。如果你在这方面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