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不予受理不能视为已经经过复议。
首先,从法律程序的角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这表明,对于某些特定的行政行为,复议是提起诉讼前的必经程序。然而,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不予答复,或作出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并不能视为已经经过复议。因为这样的决定并未对原行政行为进行实体处理,所以不能直接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从复议的目的和效果来看,复议是为了给行政相对人提供一个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途径,以便在行政行为可能侵犯其合法权益时,能够有一个快速、便捷的解决方式。如果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那么这一救济途径就没有得到实质性的利用,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将复议不予受理视为已经经过复议,显然不符合复议制度的初衷和目的。
综上所述,复议不予受理不能视为已经经过复议。在面临这样的情况时,当事人只能对复议机关的不予答复、不予受理行为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无权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如果您在这方面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或需要详细的法律建议,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