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一年度年假未用完,本年度离职时通常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如果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如果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则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同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也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因此,如果员工在上一年度有未用完的年假,并且在本年度离职时,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补偿,员工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员工是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并且单位已经按照规定支付了员工在职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包括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那么员工在离职后就不能再要求单位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另外,如果单位有证据证明已经安排了员工休年休假,或者员工自愿放弃休年休假,并且单位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工资报酬,那么员工也不能再要求单位支付未休年假的经济补偿。
总之,员工上一年度年假未用完,本年度离职时是否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员工有权要求单位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