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本机关做出的行政申请答复,再答复一次并不能直接作废原答复。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行政行为的效力:
- 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并送达给相对人,即产生法律效力,除非该行为被依法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否则其效力将持续存在。
- 简单的重复答复或再次答复,并不构成对原行政行为的撤销或变更,因此不能作废原答复。
行政行为的撤销或变更:
- 行政行为的撤销或变更通常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如相对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行政机关自行发现错误并主动纠正。
- 撤销或变更行政行为需要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不能仅凭行政机关的再次答复来实现。
再次答复的性质:
- 再次答复可能是对原答复的补充、解释或说明,但并不能直接替代或作废原答复。
- 如果行政机关认为原答复有误或需要更新,应当通过正式的程序进行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答复。
综上所述,本机关做出的行政申请答复,再次答复并不能直接作废原答复。如果相对人对原答复有异议,应当通过法定的途径提出复议、诉讼等请求,或者等待行政机关依法进行撤销、变更或重新答复。如有进一步的法律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