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医疗费 丧葬费 护理费 残疾用具费 误工工资能否重复享受-金尚江律师|法行宝
2025-07-31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等不能重复享受。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不再发给(但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从法理层面看,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目的,都是填补劳动者因受伤所遭受的损失,而非让劳动者从中获利。如果允许这些费用重复享受,会使劳动者获得超出其实际损失的利益,有违法律公平原则。不过,车祸和工伤赔偿并非完全不能兼得,除上述费用外,其他项目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劳动者可以分别从侵权人和工伤保险基金处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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