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是行业行为吗-孙晟律师|法行宝
2025-03-21 公司事务

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不是行业行为,而是政策措施。具体分析如下:

一. 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

  1. 政策措施的内容:

    • 规定或者规范的事项属于经济性事项。
    • 对外发生效力,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市场主体权益。
    • 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方面需要重点审查。
  2. 政策措施的表现形式:

    • 规章、规范性文件。
    • 其他政策性文件:不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性文件;“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
    • 行政法规草案、国务院文件送审稿、地方性法规草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

由此可知,公平竞争审查是针对政府及部门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而非直接针对行业行为。

二. 行业行为与政策措施的区别

  • 行业行为:通常指的是某一行业内企业或个体的经营行为、市场竞争行为等,这些行为主要由市场机制和行业规范来调控。
  • 政策措施:则是政府及部门为调控经济、管理社会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会直接影响市场主体的权益和市场竞争环境。

三. 公平竞争审查的目的

公平竞争审查的目的是为了打破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防止出台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减少或杜绝行政性垄断行为。这一制度通过事前预防和把关,确保政府及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符合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标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我的观点:综上所述,公平竞争审查的对象是政策措施,而非行业行为。政府及部门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