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签劳动合同的审批案例-张健律师|法行宝
2025-07-31 劳动纠纷

关于员工不签劳动合同的审批案例,以下提供两个具体的案例分析,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的处理方式和法律依据。

案例一:人事专员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二倍工资?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7日,于某进入某公司工作,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随后,于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公司则辩称,于某从事行政人力资源工作,负责与职工签订、管理劳动合同等,公司所有职工均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仅于某自己未签订,这是其工作失职,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也不应支付二倍工资。

处理结果及评析: 仲裁委员会驳回了于某的请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若未同时订立,则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同时,该法还规定,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然而,在本案中,由于于某的职责包含与职工签订、管理劳动合同,其未订立劳动合同系未履行自身职责所造成,因此,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应由劳动者承担。

案例启示: 此案例表明,虽然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承担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在特殊情形下,如职工本人负责劳动合同签订工作且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除该劳动者确有证据证明本人提出签订合同被单位负责人拒绝外,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应由劳动者承担。

案例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案情简介: 袁某于2017年6月入职某公司,担任保安一职,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7月,袁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自入职第二个月起至离职时止的双倍工资差额。公司则辩称,员工在入职时均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且袁某填写了员工履历表和员工入职承诺书,应视为已签订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及评析: 仲裁委裁决支持了袁某的仲裁请求,裁定公司向袁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认为,虽然公司与袁某有口头约定,并填写了相关表格,但这些并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不应视为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与袁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需承担向袁某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案例启示: 此案例强调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即使双方有口头约定或填写了相关表格,但若不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仍不能视为已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员工不签劳动合同的审批案例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承担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但在特殊情形下,如劳动者负责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却未签订等,需考虑劳动者的过错。同时,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