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营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查处理,运管所作为其下属机构,可以参与调查。具体分析如下:
一. 非法营运的调查处理主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对于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运管所在调查中的角色
- 运管所通常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下属机构,负责具体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 在非法营运的调查中,运管所有权力和职责进行相关的调查和取证工作,以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对非法营运行为进行查处。
三. 非法营运的处罚措施
- 根据非法营运的具体情节和违法所得,处罚措施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具体罚款数额根据违法所得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 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运管所作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下属机构,可以参与非法营运的调查工作。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