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情节轻微不予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具体规定如下:
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在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这是基于“过罚相当”的原则,即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过度处罚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同时,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况,也给予了不予处罚的宽容处理,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