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你提出的问题“厂房租赁合同不交钱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这段是否成立”,我给出的结论是:在特定条件下,出租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下面我将详细解释这一结论: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租赁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双方都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厂房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时支付租金。如果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那么他就构成了违约。
接下来,我们分析出租人在承租人违约时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在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这里有两个关键点需要注意:一是出租人需要先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并给予合理期限;二是如果承租人在该期限内仍未支付,出租人才有权解除合同。
此外,我们还需要考虑合同中是否有特别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承租人未按时支付租金时出租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且这一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出租人就可以依据这一约定行使解除权。
综上所述,在承租人未按时支付租金且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情况下,或者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出租人在此类情况下的解除权时,出租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厂房租赁合同。但请注意,在实际操作中,出租人应确保自己的解除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以避免可能的法律纠纷。如果你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