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不支付工人工资,建设单位在特定情况下有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一. 建设单位可能承担责任的情形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二. 建设单位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我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应首先明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合同约定及履行情况,以及施工单位拖欠工资的具体原因,从而判断建设单位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