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被拘留15天后,手机应当在拘留期满时归还。具体分析如下:
一. 法律法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二. 分析与推理
- 手机是否属于违禁品或作案工具:手机通常不属于违禁品,也不是直接用于实施卖淫行为的工具。因此,它不应被收缴或长期扣押。
- 手机是否作为证据:如果手机中存储有与卖淫案件相关的证据,如通话记录、短信、照片或视频等,公安机关有权扣押手机以作为证据。但在这种情况下,手机也应在案件调查清楚,证据收集完毕后,且不再需要作为证据时予以归还。
- 拘留期满后的处理:根据法律规定,拘留期满后,被拘留人应被释放。同时,如果被扣押的手机与案件无关或已不再需要作为证据,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期满时将手机归还给被拘留人。
综上所述,卖淫被拘留15天后,如果手机与案件无关或已不再需要作为证据,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期满时将手机归还给被拘留人。如果手机仍未归还,您可以向拘留您的公安机关咨询并要求归还。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