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厂子雇佣公交公司的车接送员工时,司机和员工之间并不能形成雇佣关系。
分析说明:
首先,我们要明确雇佣关系的定义。雇佣关系通常是指雇主与雇员之间基于劳动合同或实际劳动行为而形成的,以提供劳务为内容,以支付报酬为目的的法律关系。
在这个问题中,厂子是作为雇主的一方,它雇佣了公交公司的车来接送员工。这里,厂子与公交公司之间形成的是一种运输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公交公司提供的服务是运输,即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路线接送员工,而并非直接为员工提供劳务。
再来看司机和员工的关系。司机是公交公司的员工,他/她的工作行为是代表公交公司履行的,与厂子并没有直接的劳动合同关系。司机接送员工的行为,是司机作为公交公司员工履行其工作职责的一部分,而不是作为厂子的雇员提供的劳务。
因此,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司机和员工之间并没有形成雇佣关系。员工与厂子之间才存在基于劳动合同或实际劳动行为的雇佣关系,而司机与员工之间只是由于公交公司的运输服务而产生的间接联系。
综上所述,厂子雇佣公交公司的车接送员工时,司机和员工之间并不能形成雇佣关系。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劳动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