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组织集中踏勘并不违法。下面我将从相关法规和实际操作两个角度来解释这个问题。
法规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及其条例释义,潜在投标人收到有关踏勘现场的通知后,自愿放弃踏勘现场的,不属于该条例所规定的必须履行的义务。这意味着踏勘是自愿的,而非强制性的。因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不得将潜在投标人是否参加现场踏勘作为资格审查或评标加分条件之一,也不得以是否参加踏勘为条件来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实际操作角度
在实际操作中,招标人如果认为项目有组织踏勘的必要,应采用“招标人不集中统一组织踏勘、由潜在投标人自行踏勘”的模式。具体来说,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明确踏勘时间、踏勘现场区域示意图、前往踏勘现场的交通路线方式等信息,以方便潜在投标人自行前往。同时,招标人还应在招标公告中发布重要风险提示内容,提示潜在投标人需高度重视现场踏勘工作。
综上所述,不组织集中踏勘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是符合招标投标活动的自愿、公平、公正原则。如果招标人认为有必要进行踏勘,应采取由潜在投标人自行踏勘的方式,并确保相关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