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欠款和利息约定-冯光伟律师|法行宝
2025-07-25 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欠款和利息约定。

  1. 法律依据与解释: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2年第3次法官会议纪要,当事人有权通过协议方式确定合同无效后的权利义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就工程价款(折价补偿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未按约定支付的违约责任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这表明,即使合同无效,只要工程经验收合格,当事人仍有权就工程价款进行约定。
  2. 具体案例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最高法民再272号案件中认为,虽然《分包合同》《补充协议》无效,但王某已就《分包合同》项下的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丁某与王某就王某已完工程签订的《清算协议》有效,丁某应按照《清算协议》的约定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
    • 另一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1755号也表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如果发包人出具的“结算承诺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则“结算承诺书”关于工程价款、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等事宜,以及其中的违约金条款,均对发包人有约束力。
  3. 利息约定的有效性:

    • 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可能导致其中关于欠款利息标准的约定也无效,但这并不意味着结算协议中的利息约定同样无效。结算协议是当事人就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等达成的新的合意,其效力独立于原合同。
    • 因此,在结算协议中明确约定的欠款和利息,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不影响结算协议中关于欠款和利息约定的有效性。如果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等达成了结算协议,且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发包人应按照结算协议的约定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