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江逸芳律师|法行宝
2025-07-23 劳动纠纷

不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的说法是不准确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是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的。

具体来说,该意见明确指出了以下几点:

  1. 允许兼职兼薪: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包括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和允许高校教师从事多点教学获得合法收入。

  2. 前提条件:科研人员在兼职前需要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并且需要得到所在单位的同意。

  3. 权利与义务:科研机构、高校应当规定或与科研人员约定兼职的权利和义务,实行科研人员兼职公示制度。兼职行为不得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违反承担的社会责任。

  4. 报酬归属: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同时需要建立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的报告制度。

因此,科研人员是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从事兼职工作并获得合法收入的。如果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可以直接向我提问,我会为你提供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