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不支付评审专家劳务费,并不直接构成违法,但需符合相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评审专家劳务费支付主体:
- 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由采购人支付。这表明,评审专家劳务费的支付主体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而有所不同。
特殊规定:
- 某些特定情况下,如监管部门监管人员、招标(采购)人代表、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等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如《关于修订〈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评审专家劳务费用标准〉的通知》),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不得由供应商支付:
- 评审专家劳务报酬不可以由供应商支付。这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中的明确规定,旨在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综上所述,采购人不支付评审专家劳务费是否违法,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应支付而拒不支付,则可能构成违约或不当行为,但不一定直接构成法律上的“违法”。同时,也需注意特殊规定和不得由供应商支付的原则。如有具体疑问或纠纷,建议直接咨询我,我将为您提供更详细的法律分析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