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个人原因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算非个人愿意离职。下面是对此结论的详细分析:
一.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定义
-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通常指的是在劳动者没有主动提出离职意愿的情况下,由于某些特定原因(如用人单位的解雇、合同终止等)导致劳动关系中断。
二. 个人原因导致的劳动关系解除
- 在您的问题中,“由个人原因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明确指出了是由于劳动者个人的原因导致的劳动关系解除。这通常意味着劳动者主动提出了离职,或者因为劳动者的某种行为(如违反公司规定)导致公司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关系。
- 这种情况下,劳动关系的解除是基于劳动者的意愿或行为,而非用人单位的单方面决定。
三. 对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用人单位因特定原因(如合同到期、经济性裁员等)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如未提供劳动保护、未支付工资等)而解除劳动合同。
- 显然,由个人原因导致的劳动关系解除并不符合这些情形。
综上所述,由个人原因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是基于劳动者个人意愿或行为的离职。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