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中的被赡养人,确实是指纳税人自己的父母,以及特定条件下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而不包括配偶的父母。以下是具体的分析:
一. 法律依据与赡养义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个税专项扣除中的赡养老人支出,特指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以上父母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费用。这一费用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也明确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这进一步强调了赡养义务主要是子女对父母的义务。
二. 被赡养人的范围
- 符合条件的被赡养人必须年满60岁,且必须是纳税人的生父母、继父母或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 配偶的父母并不包含在这一范围内,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女婿对岳父母、儿媳对公婆并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三. 扣除标准与分摊方式
- 对于独生子女,每月可按照固定标准(如当前政策下的2000元)进行定额扣除。
- 对于非独生子女,扣除额度需由所有负有赡养义务的兄弟姐妹共同分摊,且每人分摊的额度有限制(如不超过每月1000元)。
四. 特殊情况说明
- 尽管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他们可能享有继承权,但这并不改变个税专项扣除中赡养老人的范围。
综上所述,在专项附加扣除赡养老人的项目中,被赡养人确实是指纳税人自己的父母,以及特定条件下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有进一步需要,您可以继续咨询我。